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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赌标的公司为使业绩达标可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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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的效力

提出对赌条款评判四项原则: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商事交易的过程正义。

法院和仲裁裁决的判断:需要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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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的标的

业绩一般是按三年来对赌(按利润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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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赌的概念

资产的评估值、审计的净资产值、估值

(一)产业并购的对赌

1.《公司法》第20/21/27/35条。公司法成为标的公司、原股东作为主张原合同无效的依据。

2.《合同法》第107/52/45/60条。合同法成为投资方主张对赌协议有效的依据。

(二)财务投资的对赌

基金公司进入,退出有时间点。

适用法律:《公司法》《合同法》、遵循首发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IPO:不允许挂牌公司存在对赌。

挂牌企业:新三板企业允许对赌条款存在,但审核尺度——与股东存在对赌ok,但不允许与挂牌公司、拟挂牌公司存在对赌。(基于新三板公司允许实际控制人变更,IPO不允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国资或外资的对赌

国资审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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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蕊:对赌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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