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案件行政调查和抗辩应对
广告主举证责任的边界、证明标准和证明效力
第三方文件和数据的证明效力
域外证据的采集、认定和证明效力
明确了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种类第三世界条
概念: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规格、万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之分类
通过隐瞒事实真相
虚假广告的内容面很广:
商品、服务本身; 商品、服务的虚假广告的
虚假广告的是主观认定,真实的表述亦述亦可能构成虚假广告,适度的夸张可能并不违法。
引人误解是行为认定的关键。广告是否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解,并作出与错误的判断。这里应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来认定。
工商部门判定和查处虚假广告遵循的原则:
广告所传递的信息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即可,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告欺骗的事实发生
广告内容似是而非使消费者陷于认识错误,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此时仍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的陈述或表述须具有裨重要性。所谓实质重要性,也就是说,广告的陈述或表示须能影响消费者决定购买与否的动机。
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属于情感性的诉求。
以j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认定为虚假广告。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力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告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
商业和商业宣传的区分商定宣传的范围大于商业广告
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商品终端销售者是否属于发布违法广告?
品牌提示物的认定:一般也称广告礼品,是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或商务活动中为了提高或扩大知名度,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企业网站内容是否认定为广告
原则:企业网站由于承载功能的多样性、刊登内容的丰富性,并不应简单一概判定为广告。
判定内容广告的主要依据其内容是否为宣传推介商品、是否使用互联网广告宣传的特征与手段。
合规建议:对网站不同内容板块加以清晰区分、上传、编辑内容专人负责,注重链接网站的合规。
有偿新闻和变相广告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软文:指企业通过策划在报纸、杂志或网络等宣传载体上刊登的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和知名度,或可以促进企业销售的一些宣传性、阐释性文章,包括特定的新闻报道、尝试文章,付费短文广告,案例分析等。
1.什么是广告?广告的概念与外延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外延确定:广告法大大扩大了广告的外延,原本不认定为广告宣传也被纳入到广告法
商品包装是否属于广告?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
2。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合规要点
3,适度夸张还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
4,从世界杯场地广告到方林富案——最高级用语(绝对化用语)探讨
5,似是而非的红线——广告法其他禁止性规定
6,并不是每一个故事都可以这么讲述——特殊商品(服务)广告的规定
7,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吗?——比较广告之辩
8,这是真的吗?——数据引证的要求
9,“相信我没错的”荐证广告与代言人
10,“不忘初心,守住底线”——广告审查与合规建议“和而不同”广告案件行政调查和抗辩应对
1.宣传与广告的区别
2.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区别、虚假广告认定及处罚
消费者侵权责任法、刑事处罚
3.境外广告
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特殊商品(服务)广告
比较广告
广告中数据引证的要求
荐整广告与代言人
广告合规建议、行政调查与抗辩应对
一、广告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商品包装是否是属于广告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
一、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包装物广告内容违法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原则定性和处理:
(一)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理。
对于认定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包装物广告,应当立即停止广告的发布。可以责令并监督有关当事人采用粘贴、覆盖等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二)包装物广告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但不构成虚假的,依照《广告法》相应规定处理。上述违法广告一般不采取商品查封、扣押等措施。
商品标签与广告的区别
1.商品标签的必要条件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