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任务
AI法律研究
AI法律检索
AI文书&合同起草
AI合同&文件审查
更多工具
超级文件助手
智合AI Skill中心(内测申请)
企业查询(启信宝)
案例法规数据库
智拾网法律课程
历史任务
个人
个人版
{groupname}
团队(0)
团队版咨询
智合AI团队版请联系商务详询
对赌对象的选择:
早期:公司和大股东
但是海富案的裁判规则改变了对赌的对象,避免和公司直接对赌。
法院已经接受了上述的规则,但是仲裁庭受不受约束?并不,因为仲裁裁决更多考虑到意思自治。
(2015)遂中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中,与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大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民申字第453号判决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除了法定请求权,但是可以通过协议来回购。
在涉及对赌条款之前,需要调查大股东的支付能力和负债能力,如果单方面要求其现金回购和股权回购,没有实践性。
1. 所以可能会扩大对赌对象,把家族成员全部纳入。但是可能会拉长谈判周期。
2. 拉入非股东方是否有有效性?如果单单介入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案例:小股东退出公司,对赌条款触发了,那原来的小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这个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判例,小股东还是会受到约束。

新任务
AI法律研究
AI法律检索
AI文书&合同起草
AI合同&文件审查
更多工具
超级文件助手
智合AI Skill中心(内测申请)
企业查询(启信宝)
案例法规数据库
智拾网法律课程
历史任务
个人
个人版
{groupname}
团队(0)
团队版咨询
智合AI团队版请联系商务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