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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实业(投资方)

向阳公司的子公司(被投资方)(国有单位)(外资成分)既需要国有部门审批和外资审批

股权回购

任何股权变动都要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如果没有经过审批部门的批准效力如何?

一审:无效

二审:否定了无效,而是根据《司法解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条款未生效,但是整个合同是有效的。

投资人没有达到任何诉讼目的。

张(投资方)

万达股份(被投资方)

上市对赌,股权回购,并且要支付25%的回报;如果不能实现转让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质押金。

二审:因为涉港,所以要经过审批才能生效,所以未生效。虽然股权转让条款未生效,但是补偿条款是有效的,所以根据合同,补偿了投资方的25%的回报和违约金及滞纳金等。

投资人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所以投资人援引合同中约定的损失是对投资人最有利的。

外资审批现在会比较少碰到,但是国资和特殊行业需要前置审批的,所以还是要注意。

VIE架构中的对赌条款

1. 执行

外汇管制:向境外支付大量外汇,以什么样的形式支付出去,有很大的困难。

税收:业绩补偿的税收怎么看?上海税务局:业绩补偿是一笔新的交易,作为营业外收入,要涉及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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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对象的选择:

早期:公司和大股东

但是海富案的裁判规则改变了对赌的对象,避免和公司直接对赌。 

法院已经接受了上述的规则,但是仲裁庭受不受约束?并不,因为仲裁裁决更多考虑到意思自治。

(2015)遂中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中,与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有效,大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民申字第453号判决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除了法定请求权,但是可以通过协议来回购。

在涉及对赌条款之前,需要调查大股东的支付能力和负债能力,如果单方面要求其现金回购和股权回购,没有实践性。

1. 所以可能会扩大对赌对象,把家族成员全部纳入。但是可能会拉长谈判周期。

2. 拉入非股东方是否有有效性?如果单单介入对赌条款是否有效?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案例:小股东退出公司,对赌条款触发了,那原来的小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这个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现行判例,小股东还是会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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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从各个角度来确定投资款是借款还是出资。在实践中,投资人会根据项目的情况模糊化处理投资款的性质;企业也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模糊化投资款的性质,如此会导致对赌条款履行时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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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或目标公司角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抗辩是明智的,可延缓对赌条款的适用。故在设计对赌条款时,双方可协商合理分担一些风险来达到投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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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对合同效力的问题

对赌条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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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志 冯坚坚: 从争议解决角度谈谈对赌条款的设计与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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