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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情节显著轻微

7、案情事实未查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

二、轻罪辩护

虚假宣传VS虚构事实,自融VS非法占有

集资诈骗的四个理由:

1、设立P2P前个人是负债的,设立平台为了还债

2、P2P虚假标的虚假宣传

3、非法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挥霍

4、资金断裂后跑路或者毁灭证据

东方创投案,用于购买房产,最终认定非吸,被判缓刑。

三、罪轻辩护(从轻减轻情节)

1、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便于追赃)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次要辅助作用,如职位,收入,是否知情,获得好处返点)

3、立功行为

4、数额计算问题

非吸按照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包含返还的

集资诈骗按照实际骗取金额,返还的要剔除

亲属投资剔除,同事挂靠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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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罪辩护

1、经营信息中介平台的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前者撮合借贷双方,属于民事纠纷

2、民间借贷行为、经营投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非吸四个特征:违法性、宣传性、利诱性、不特定对象性(广源性)

3、违法性认识错误(不知法并不免责)

4、单位犯罪行为人并非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5、共同犯罪中,未提供帮助行为(组织者、执行者、辅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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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均因资金断裂无法支付本息案发

犯罪特征:自融(资金池)、虚假宣传、平台担保(高回报),而非从事金融信息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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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惠非法经营案二审改判无罪

P2P网络非法集资类判例研究报告(37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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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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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向英:从P2P网贷判例,学习专业刑事律师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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