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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情节显著轻微
7、案情事实未查清,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
二、轻罪辩护
虚假宣传VS虚构事实,自融VS非法占有
集资诈骗的四个理由:
1、设立P2P前个人是负债的,设立平台为了还债
2、P2P虚假标的虚假宣传
3、非法集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挥霍
4、资金断裂后跑路或者毁灭证据
东方创投案,用于购买房产,最终认定非吸,被判缓刑。
三、罪轻辩护(从轻减轻情节)
1、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便于追赃)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次要辅助作用,如职位,收入,是否知情,获得好处返点)
3、立功行为
4、数额计算问题
非吸按照行为人所吸收资金,包含返还的
集资诈骗按照实际骗取金额,返还的要剔除
亲属投资剔除,同事挂靠剔除
一、无罪辩护
1、经营信息中介平台的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前者撮合借贷双方,属于民事纠纷
2、民间借贷行为、经营投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非吸四个特征:违法性、宣传性、利诱性、不特定对象性(广源性)
3、违法性认识错误(不知法并不免责)
4、单位犯罪行为人并非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5、共同犯罪中,未提供帮助行为(组织者、执行者、辅助者)
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均因资金断裂无法支付本息案发
犯罪特征:自融(资金池)、虚假宣传、平台担保(高回报),而非从事金融信息中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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