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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波:资产证券化核心问题法律实务探讨

持续性

稳定性

信用好

规模大

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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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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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PV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1.    专项资管计划
缺乏法律对其的地位的确认,导致受让基础资产后面临法律执行上的问题。
2.    《信托法》对SPV的制约
SPV的破产隔离——关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实际沿用英美法,即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受托人将其作为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并基于为受益人权益的考虑,管理和处分财产。
虽然有很多学者认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者,但《信托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财产权(也无名义上的所有权的确认),而仅仅规定受让人可以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和处分上的权利。因此,在对信托财产归属不明确的状况下,破产隔离是否能有效实现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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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的分类:
1.    现实的债权
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的债权,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设立的时候债权已经成立了(交易文本条款设计时更需要关注发起人、及现实类债权向SPV转移时真实出售的问题)
2.    未来的债权
债权还未固定,如公路收费站的收入(基础资产本身是否成立,原始权利人是否对资产有法律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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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含义

      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把债券通过结构化的形式转让给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把企业拥有的可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化的设计转让给SPV,通过SPV与投资人关系的结合,将比较隐蔽的债权公开化,实现资产与发起人隔离,属于信托或投资人

核心工作在哪里

     起人名下的基础资产、SPV架构、基础资产如何转移给SPV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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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

      相较于传统业务如融资、投资业务要对企业整体进行繁杂的尽职调查,涉及范围广,专业性高,对律师要求高的特点,资产证券化业务则主要集中在三个地方:基础资产;SPV结构设置;基础资产向SPV进行真实出售的过程。比较容易把握和理解,充分掌握这三方面就能比较专业的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但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程度高,参与方多,过程长的特点也对律师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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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SPV资产转让的规定。

什么情况下,资产真实的销售给spv了。

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时候应当在全国的媒体上予以公告,说明。

担保权随之转移,对于抵押权的登记,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不用一一登记,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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