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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

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期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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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劳动法》第68条,69条,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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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案例解读: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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