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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静:私募新政背景下的私募基金实务操作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只能委托机构,不能委托个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之前,不得募集基金。

朋友圈不可以推介,微信群不可以推介。

投资人不得违法拆分转让,但实践中很多投资人常有代持现象,但作为管理人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让投资人书面承诺为自己购买。

投资冷静期,在合同签署和打款以后的24小时内不得联系投资人。

回访确认,原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回访,必须是第三人。

特定对象确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评估。

调查问卷,与其他文件分开签署,且先于基金合同。务必有调查结论。

适当性匹配问题,常成为投资者投诉或起诉的理由。

 

基金风险提示系列文件不能流于形式

起草方要遵循公平原则,否则会被法院撤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是应当撤消,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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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静:私募新政背景下的私募基金实务操作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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